(2017)辽071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凤芝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芝,女,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人代表王峰。本院在执行王凤芝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