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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滕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163号原告:滕某,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献县。被告:张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献县。原告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立案审理之后,经调查了解案情,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