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滕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163号原告:滕某,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献县。被告:张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献县。原告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立案审理之后,经调查了解案情,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