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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延文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延文,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2民初50号原告:吕延文,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理县杂谷脑镇红叶公寓。法定代表人:田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欣,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负责人:邵继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延文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吕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延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716.00元,减半收取计54,358.00元,由吕延文负担。审 判 长  薛 兰审 判 员  杜晓晴人民陪审员  邹银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菲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