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晓娟与贾卓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娟,贾卓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05号申请人郭晓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贾卓瑛,汉族住甘肃省西峰区。本院在执行(2016)甘1027民初1359号郭晓娟与贾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登记在贾卓瑛名下的东风牌轿车和兰德酷路泽牌轿车;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贾卓瑛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郭晓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郭晓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朱世源审判员 杨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