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石婆固南秦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7508064612。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址:延津县石婆固乡新长北线豫吴通线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秦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726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