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纯华与由立国、王彦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纯华,由立国,王彦明,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纯华,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九连职工,住。被执行人:由立国,男,汉族,1972年6月8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王彦明,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九连职工,住。被执行人:郭胜,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该团丹阳。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兵040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由立国、王彦明、郭胜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郭胜已将本案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由立国、王彦明、郭胜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