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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明俊与徐子彪、胥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俊,徐子彪,胥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何明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金山乡佛子沟村。被执行人徐子彪,男,汉族,住西充县常林乡龙洞沟村。被执行人胥勋华,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天宝路。何明俊与徐子彪、胥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何明俊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徐子彪、胥勋华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