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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胥鹏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228号罪犯胥鹏,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胥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胥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至2020年1月12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胥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胥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