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与唐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唐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510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祥福五里20号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16734Y。主要负责人:杨峰。被告:唐雾,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与被告唐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予以立案。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曾雅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