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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与贵州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贵州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68号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凤鸣中路226号,注册号520223600143644。经营者:娄中伦,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61148582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210412077。被告:贵州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浅水湾对面),注册号520222000271221。法定代表人:陶利。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贵州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433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装饰装修材料,原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结算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3693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出具欠条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价值3740元的装修材料,所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474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贵州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经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17年1月26日经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注销登记。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贵州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退还原告红果天生建材经营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忠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