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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陈某、徐某等与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293号原告:陈某,男,200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徐某,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井新,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余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徐某诉被告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余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陈某、徐某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250元,原告陈某、徐某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奕宸?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