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民催12号申请人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钢材大厦2幢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15935336D。法定代表人戴瑞辉,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XXX)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西广铁瑞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清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