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恢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俊岭申请执行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岭,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俊岭,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师玉庄,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梅鲜,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师际崴,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杨俊岭与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划拨了师玉庄账户存款1933元,全部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杨俊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