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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俊岭申请执行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岭,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俊岭,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师玉庄,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梅鲜,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师际崴,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杨俊岭与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划拨了师玉庄账户存款1933元,全部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杨俊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师玉庄、刘梅鲜、师际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