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顺营申请执行孔全新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营,孔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顺营,男,2001年8月9号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孔全新,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顺营申请执行孔全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顺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2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二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吴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