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武滨程、宿州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滨程,宿州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武滨程,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西路凤凰假日小区。法定代表人:余计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滨程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宿州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