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西武宣双髻龙茶业有限公司、黄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武宣双髻龙茶业有限公司,黄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双髻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东乡镇金岗村民委金榜村。法定代表人张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昉,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双髻龙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280元,负担受理费607元,执行费384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7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庞家伟与本案申请人广西武宣双髻龙茶业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被执行人黄昉所欠广西武宣双髻龙茶业有限公司的货款由庞家伟负责付清,并且已履完毕。为维护法律尊严,本院拟以32280元为执行标题,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