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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伍平利与被告伍江林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平利,伍江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527号之一原告:伍平利。委托代理人:蒋征征。被告:伍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平利诉被告伍江林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平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3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曹兰兰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罗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滢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李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