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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花与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花,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84号申请人:李花,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关路7号。法定代表人:庄景贤。申请人李花与被申请人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李花以王超所有的位于含山县仙踪镇学府雅苑小区5#楼604号房(房产证号:含山县房地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花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19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超所有的位于位于含山县仙踪镇学府雅苑小区5#楼604号房(房产证号:含山县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