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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玉顺与李现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顺,李现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35号原告贾玉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李现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顺诉被告李现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贾玉顺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