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张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世瑞,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代理。被告张爱民,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被告张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曾雪平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魏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