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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袁满重庆昂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耀邦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昂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满,梁元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耀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号C区钢材市场B栋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51617185。法定代表人:范开全,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昂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5幢2-3。法定代表人:梁染溪。原审被告:袁满,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梁元兴,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耀邦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昂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满、梁元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96号民事裁定,驳回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