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暴星星申请执行宋丽娟、李希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星星,宋丽娟,李希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暴星星,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宋丽娟,女,1969年3月24号生,蒙古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李希增,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受理该执行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