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与何守勇、陈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598号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苏澳街。负责人:施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鸿燕、贾雪双,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守勇,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美英,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昌平,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诉被告何守勇、陈美英、何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元,减半计收人民币648元,由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雄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春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