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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方天祥与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天祥,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4360号原告:方天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5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364T。法定代表人:陈睿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彬,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天祥与被告厦门市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天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彬、陈艺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天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房建公司支付尚欠方天祥的工程款210253.6元(含税款10410元)。事实与理由:方天祥与房建公司存在长期的工程承包合作关系。2014年1月份以来,方天祥又承包了房建公司的湖滨二里、湖滨四里等多处工地。承包工程以后,方天祥保质保量、如期完工。2015年1月,双方经过结算,确认房建公司尚欠方天祥工程款569989.6元,并由部门经理苏应坚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对账后房建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并多扣了方天祥10410元的税款,剩余款项269989.6元也未支付。截止至今尚欠工程款280399.6元。方天祥多次通过电话催讨余款,均遭房建公司拒绝。此笔工程款不仅是方天祥应得的报酬,还包含了民工的部分工资。房建公司辩称,一、方天祥所称2015年1月部门经理苏应坚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方天祥工程款569989.60元与事实不符,房建公司并未在2015年1月初和2015年1月23日的对账单上对方天祥自行书写的工程款数额及欠款数额予以确认,并且均进行特别备注等待确认;二、方天祥诉称房建公司尚欠方天祥工程款280399.60元与事实不符:1.不存在房建公司多扣方天祥10410元税款的事实,房建公司按照方天祥要求,于2015年1月26日向厦门欣鹭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欣鹭公司)开出一张金额30万元的转账支票,根据方天祥的指令将30万元款项转账给欣鹭公司,房建公司并不知情欣鹭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的扣收税费情况,且该情况与房建公司无关;2.在方天祥提供的证据3《2014年1-12月方天祥班组未拨款未做承包额工程(表3)》所列5个项目金额合计127366元,均因结算资料丢失,查找核实中。在方天祥提供的证据2《方天祥班组工程结算及承包额核算情况》序号3中,对结算资料丢失工程5栋(未报账拨款)金额合计127366元,也备注待查找核实及报账拨款后给予班组核算(附表3);3.方天祥提供的证据3《方天祥班组2009-2014历史遗留工程(表5)》所列8个项目金额合计127844.40元,因无任何结算凭据或违反房建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均不予采纳。在方天祥提供的证据2《方天祥班组工程结算及承包额核算情况》序号5中,对2009-2014年历史遗留工程8项金额合计127844.40元,也备注无任何结算凭据及违反房建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核算(附表5);4.在方天祥提供的证据3《2014年1-12月方天祥班组未拨款未做承包额工程(表4)》显示石亭路71-79号工程结算金额281299元,备注送至信中介审核中。在方天祥提供的证据2《方天祥班组工程结算及承包额核算情况》序号4中,备注代手续齐全及报账拨款后给予班组核算(附表4)。2015年2月6日经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工程总造价应为252507元,扣除税金9065元及房建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32289元,方天祥应得班组承包额为211153元;5.2014年房建公司结算部将方天祥提交的证据《2014年1-12月方天祥班组已拨款未做承包额工程(表1)》序号1-5、序号9-16工程及《2014年1-12月方天祥班组未拨款未做承包额工程(表2)》序号1-9工程及湖滨南路188号工程,预估班组承包额1326018元入账,在方天祥借支款项中予以冲减。2015年3月经房建公司结算审核,上述工程班组承包额实际为1324824元,实际多入账1194元,该款项应在应付方天祥款项中予以扣减;6.截止2015年1月1日,房建公司尚欠员当方天祥班组承包额71536.20元,加上方天祥应得石亭路71-79号班组承包额211153元,扣除房建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按方天祥指令转账30万元至欣鹭公司及2014年多预估入账方天祥员当班组承包额1194元,加上房建公司欠付方天祥保障班组承包额978号,方天祥实际尚欠房建公司款项合计17526.80元;7.此外,方天祥在房建公司下挂城市花园工程,于2009年8月向房建公司借支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按方天祥指令转账至厦门高科达贸易有限公司。方天祥在房建公司下挂台湾酒店工程,于2010年5月13日向房建公司借支人民币5000元,该款项按方天祥指令转账至厦门千得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两个工程,方天祥合计向房建公司借支15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综上所述,已结算拨款的工程款,房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房建公司不仅未欠付方天祥工程款,相反,方天祥还倒欠房建公司款项合计32526.80元。三、方天祥在承包工程期间,于2008年、2009年提供金额合计976888.46元的假发票给房建公司,房建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假发票列支成本,因此被税务机关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由此所造成房建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方天祥予以赔偿,房建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收。方天祥应按其提供的假发票总金额976888.46元分别占房建公司2008年、2009年假发票总金额的比例,赔偿房建公司相应的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损失。房建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天祥与房建公司存在事实建筑工程合同关系。2015年1月26日向方天祥预支工程款30万元。2015年3月3日,双方对石亭路71-79号工程(以下简称讼争工程)进行结算,经审核后工程总费用为252509元,班组承包额为211153元。审理中,方天祥主张双方存在多个项目工程,均已结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提交班组承包的工程明细;方天祥班组工程结算说明;方天祥班组工程结算及承包额核算。房建公司确认与方天祥发包多项工程,但主张除讼争工程外,其他工程均未结算。本院认为,方天祥与房建公司实际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方天祥主张与房建公司多项工程均已结算,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双方仅就讼争工程进行结算。根据上述所查明事实,房建公司已预支方天祥工程款30万元,足以结清讼争工程款项,故方天祥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方天祥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53元,由方天祥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