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俊伟、朱双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李俊伟,朱双铭,湖南伟铭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五里牌湘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润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双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伟铭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9号701号。法定代表人:李俊伟,总经理。上诉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伟、朱双铭、湖南伟铭轩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上诉人湖南长沙宇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豪杰审判员 曾庆军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