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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包维东与武山万丈坪散养鸡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维东,武山万丈坪散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521号原告:包维东,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广汉人,住四川省广汉市和兴镇红安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住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龙泉路**号。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山万丈坪散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龙台乡大庄村。法定代表人:张黎平,该社负责人。原告包维东与被告武山万丈坪散养鸡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包维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维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包维东负担。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