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邹青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邹青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法定代表人:赵扬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青菊。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青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28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心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