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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水安保、张定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安保,张定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水安保,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繁昌县。2011年12月20日,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行政罚款处罚。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定武,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繁昌县。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水安保、张定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元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水安保、张定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左右至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水安保、张定武分别在繁昌县峨山镇凤峨泉景小区D区门面房水安保经营的棋牌室二楼阁楼、峨山镇凤峨泉景小区X区X幢X单元XXX室、峨山镇凤峨泉景小区X区X幢X单元XXX室、繁昌县峨山镇童坝村水安保经营的带锯厂房屋内、繁昌县峨山镇童坝村一废弃石场的陈某家中,先后组织李某、袁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数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余元。2017年2月20日,水安保在峨山镇童坝村带锯厂被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2月22日,张定武到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水安保、张定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共退至本院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1、朱某1、张某2、胡某、袁某、李某、杨某、罗某、陈某、朱某2的证言,被告人水安保、张定武的供述与辩解,朱某2辨认张定武笔录、水安保、张定武指认赌博现场笔录及照片。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水安保、张定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水安保具有坦白情节、张定武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水安保有劣迹,酌定予以从重处罚;二人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水安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定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水安保、张定武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