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4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十六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3********。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祁杨村三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7********。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原告的2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剩余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告2017年5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400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张自光借款40000元,原告自愿免去8000元,被告杨某某应实际偿还原告张自光32000元;二、上述款项32000元,自2017年11月起被告杨某某每月13日前付原告张某某3000元,直至偿清为止;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即5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林祥人民陪审员  马永祥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旭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