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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梅与姚涵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姚涵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5日,住綦江区。被执行人姚涵月,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3日,住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姚涵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涵月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梅于2017-01-20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67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涵月有保险赔付款,申请执行人王梅分得保险赔付款2607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姚涵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