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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565侯正兵与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正兵,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锋,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正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新虎,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波。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正兵、原审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审 判 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顾春旺书 记 员  陈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