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565侯正兵与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正兵,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锋,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正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新虎,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波。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正兵、原审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江苏科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审 判 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顾春旺书 记 员 陈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