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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涵与韦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涵,韦佳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1084号原告卢涵,男。被告韦佳源,男。原告卢涵与被告韦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韦佳源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佳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韦佳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61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韦佳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告以家中发生变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内容为:“本人今借到卢涵6100.00(陆仟壹佰元整),借款期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6月1日。借款人:韦佳源地址:宜州市塘中路128号。”借款后,被告未能如约归还,原告催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1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佳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卢涵借款本金61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佳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宜萍审 判 员  李明栗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吴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