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平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尾,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林玲凤、杨国川,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尾及其辩护人林玲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月27日间,被告人黄平尾作为曾某1(已判刑)的下线,担任“鸿兴”赌博网站的股东(股东账号“a824”)。被告人黄平尾通过股东账号“a824”发展了二名下线总代理,分别是其本人使用的“hu888.hu”(黄平尾通过该总代理账号发展了7名下线会员)、曾某2(已判刑)的“xi678.细”(曾某2通过该总代理账号发展了20名下线会员),其则从参赌人员投注的赌资中回水获利。被告人黄平尾的股东账号“a824”向曾某1投注的有效金额合计6317149元,获得“股东赚佣”27150.7元;其总代理账号“hu888.hu”共接受下线会员投注的有效额合计2387922元,获得“总代理赚佣”9966.6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平尾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三木自驾游小镇“天游居”1幢2单元楼梯口附近被武夷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平尾的亲属代其预缴罚金十八万元及退出违法所得3711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尾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同案人曾某2、曾某1供述、证人汪某、卢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博网站报表、刑事判决书、另案处理工作说明、存款明细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平尾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尾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线代理,由下线代理接受投注,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31714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7117.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平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平尾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平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平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被告人黄平尾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11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琳琳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人民陪审员 庄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晓萍速 录 员 王文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零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03)?)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