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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永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永峰,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辩护人朋礼松,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永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邱某出庭,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许永峰担任风先生即刻送(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格子箱网络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其代表公司向深圳鑫滈箱包有限公司采购3000只配送箱的职务便利,在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借另有一单2000只配送箱采购业务之机,向某滈公司负责人石某(另案处理)索要回扣,后石某按照3000只配送箱每只人民币23元回扣的金额,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9月17日先后将共计人民币69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贿送给被告人许永峰。2015年10月,因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石某向被告人许永峰所在公司举报其索要回扣一事。其后,被告人许永峰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先后返还被告人石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永峰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石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永峰及他人已退出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永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许永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永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永峰及他人已退出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永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机扣押于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