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德学与李修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学,李修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092号原告:徐德学,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妍娜、陈昱炫,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犇,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学诉被告李修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德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德学撤回对李修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德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冰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