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保福、张双喜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保福,张双喜,张永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福,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英,女,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张保福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双喜,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刚,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再审申请人张保福因与被申请人张双喜、张永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6)豫05民终36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保福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双喜于2013年2月在申请人必经之路上堆放建筑垃圾,设置路障,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只因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小路为其互换取得,认定本案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基本证据证明。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保福与张双喜、张永刚东西相邻。张保福的宅院向东有街门可以通行到南北街道,向西与其老屋之间留有一栅栏门。张双喜、张永刚之间有一东西小道,小道东至张保福宅院南的空地,西至村街道。原审因张保福向东可以通行,张双喜、张永刚主张该小道系向他人互换土地取得不是公用通道,认定该小道不是张保福必经之路、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保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