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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汉市民爱医院与被告李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民爱医院,李小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31号原告:广汉市民爱医院(普通合伙)。负责人:卿晓,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李小红,女,汉族。原告广汉市民爱医院与被告李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汉市民爱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4月到原告处工作,担任西药库制药员。被告工作时间至2017年3月20日止。2017年5月16日,被告向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广劳人仲案(2017)170号仲裁裁决书》,以每月工资2500元为标准计算原告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5000元,被告认为标准过高,遂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劳人仲案(2017)170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汉市民爱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