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144号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144号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盘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何健,男。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健物业服务合同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何健已经补交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州市冯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