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80号申请人: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民地址: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木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区160号。本院受���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在工行宁夏银川金凤支行账户(账号:29×××86)存款人民币4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在工行宁夏银川金凤支行账户(账号:29×××90)存款人民币4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