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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美容与江海区金辉记海鲜餐厅、江海区金明珠餐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容,江海区金辉记海鲜餐厅,江海区金明珠餐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282号原告:陈美容,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海区金辉记海鲜餐厅,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路边)厂房、空地以及商铺。经营者:周坚能,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海区金辉记海鲜餐厅,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大犁头(连海路路边)。经营者:庞小媛,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江海区金明珠餐厅,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经营者:郭蓉,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陈美容诉被告江海区金辉记海鲜餐厅、江海区金辉记海鲜餐厅、江海区金明珠餐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美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美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黎成继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美兰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