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恢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麻庭云与张伟、徐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庭云,张伟,徐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庭云,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学宝,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庭云与被执行人张伟、徐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伟、徐学宝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徐学宝银行存款491856.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