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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钟卫邦与冯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邦,冯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505号原告:钟卫邦,男。被告:冯华云,男。原告钟卫邦与被告冯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钟卫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卫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原告钟卫邦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