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钟卫邦与冯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邦,冯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505号原告:钟卫邦,男。被告:冯华云,男。原告钟卫邦与被告冯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钟卫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卫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原告钟卫邦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