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饶可可与汝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可可,汝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786号原告:饶可可,男,199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被告:汝峰涛,男,198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可可诉被告汝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可可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