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09号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春燕,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宏,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有生,执行董事。被告: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有生,执行董事。以上二被告共同诉讼���托代理人徐华,四川华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限额2700万保全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依照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申请,限额2700万冻结查封了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现被告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草堂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限额180万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光大银行成都冠城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限额180万元。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锦江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限额180万元。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光大银行成都冠城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限额500万元。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草堂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限额500万元。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奔驰汽车一辆的查封,限额5万元。七、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科雷傲汽车一辆的查封,限额15万元。八、��除被申请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附一号至七号商业用土地一宗的查封,限额20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任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