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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梁与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梁,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梁,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梁与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王 力执行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