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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金菊与玉山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菊,玉山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3民初2024号原告:刘金菊,女,汉族,1941年2月4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被告:玉山县中医院,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设,系该医院院长。原告刘金菊诉被告玉山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金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菊以与被告玉山县中医院自行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玉山县中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刘金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霈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