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书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书圣,司志柏,马振中,车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号。被执行人:司书圣,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淄川区东坪镇河湾村村民。被执行人:司志柏,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淄川区东坪镇河湾村村民。被执行人:马振中,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淄川区东坪镇河湾村村民。被执行人:车海洋,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淄川区东坪镇河湾村村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司书圣、司志柏、马振中、车海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