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玉莲、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莲,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8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莲,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陶英,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英名下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沚津国贸中心x-xxxx室,查封期限叁年(自2017年8月4日-2020年8月4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