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于占龙、李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占龙,李晓花,于洪泳,边凤芹,田忠喜,于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于占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晓花,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于洪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边凤芹,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田忠喜,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于洪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诉被告于占龙、李晓花、于洪泳、边凤芹、田忠喜、于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被告于占龙、李晓花、于洪泳、边凤芹、田忠喜、于洪娟以自由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妍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