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玉妹、万松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妹,万松林,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妹,女,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万松林,男,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法定代表人:何小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妹、万松林与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南昌市站前路房屋办理备案至买受人胡玉妹、万松林名下。现经本院查明,上述房屋已备案于申请执行人胡玉妹、万松林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关注公众号“”